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通知)南办发[2008]32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厅发[2008]7号)的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召开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为了做好我市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同志如下:一、名额分配自治区分配给我市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名额为47个,其中先进集体21个,先进个人26名(其中指定壮族8人、瑶族2人、回族1人)
我市评选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办法,将先进名额分配到各县(区)各系统(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县(区)、各系统根据分配名额按1:2比例向市评选工作领导组推荐参评对象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要求(一)评选范围在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推荐要求1、评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2、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3、受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历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以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4、在先进个人人选中,妇女代表应占15%以上
三、评选条件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