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通知)南办发[2008]32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厅发[2008]7号)的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召开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为了做好我市评选推荐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同志如下:一、名额分配自治区分配给我市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名额为47个,其中先进集体21个,先进个人26名(其中指定壮族8人、瑶族2人、回族1人)。我市评选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办法,将先进名额分配到各县(区)各系统(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县(区)、各系统根据分配名额按1:2比例向市评选工作领导组推荐参评对象。二、评选范围和评选要求(一)评选范围在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单位和个人。(二)评选推荐要求1、评选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2、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3、受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历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以继续参加此次评选。4、在先进个人人选中,妇女代表应占15%以上。三、评选条件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并相应符合下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条件之一:(一)先进集体1.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增进民族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显著成绩;2.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在促进各族的全面进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在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数量、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方面成绩突出;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开展拥军(警)爱民、军(警)民共建、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5.在维护社国统一,加强边防建设,保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先进个人1.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己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做出显著成绩;2.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带头致富并带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各项社会事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3.在维护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和社会稳定,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4.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在其他方面长期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成绩突出。(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1.在税收、财务、审计、物价、质量等方面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重大交通、质量、设备事故的;3.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4.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6.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四、评选程序评选自治区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评选、审批的办法。1.各县(区)、各系统根据分配的名额负责组织推荐工作,并负责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和推荐意见,经征求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民族、审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对推荐对象的意见后上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2.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