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