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