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商住小区座落位置:住宅面积: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四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三章委托管理事项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楼盖、屋顶、外面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泵房、停车场
第八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对于进入停车场停车车辆仅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卫生费,不对车辆承担任何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车辆管理、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三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报警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他委托事项1、乙方为甲方代收水、楼道公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