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各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现将《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利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全省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辽政发[1999]1号文件要求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资助部分以及住房补贴等
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贷款和工资收入自主购买住房
(二)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和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下,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
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已离退休),按规定住房面积与实际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