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宁波市【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10〕25号【发布日期】2010-02-04【生效日期】2010-02-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指导原则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应当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及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
建设、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劳动保障、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指标和责任管理各县(市)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拟定的年度落户指标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章迁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