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进广阔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 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 ]110 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 补贴方式:对 1998 年 11 月 30 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 1998 年 12 月 1 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 1992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 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