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正最新版12024 年 4 月 19 日(发布日期: 7 月 28 日,实施日期: 7 月 28 日)已修改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77 号 4 月 16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她人合作经营但不参加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 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产)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托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 15 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凭证; 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㈢租赁合同; 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