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全文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14-12-1314:45|浏览:2782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
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
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
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