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单位:标准/发文号:颁发日期:实施日期:是否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危险性大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贸、中外合资等化工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分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
化学工业部和省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
省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监委)接受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监委)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安监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各级安监委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安监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各级安监委根据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需要,任命专职或兼职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部级或省级监察员),建立、发展、充实监察组织
并可按区域式行业建立若干个监察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第七条安监委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联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策、目标
(二)编制监察工作规划,制定并颁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技术标准等各项监察法规;(三)对化工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