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 库)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日期】 /11/01【颁发文号】 哈规联〔 〕1 号【失效日期】 哈 尔 滨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哈 尔 滨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哈 尔 滨 市 公 安 局 哈 尔 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哈 尔 滨 市 房 产 住 宅 局 哈 尔 滨 市 交 通 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 库) 规划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进展, 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 人口和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 法律规范停车场( 库) 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法律规范》、 《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法律规范要求, 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 库)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 停车场( 库) 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 库) 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法律规范停车场( 库) 的建设行为, 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 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进展, 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 人口和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法律规范, 结合我市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 改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 建设、 公安、 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加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 库) 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 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 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 库) 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