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交通厅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1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处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 以下简称投诉人) 对厅机关、 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 能力、 效率、 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反映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要围绕省委、 省人民政府和厅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 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 难点问题, 为全省交通改革、 进展、 稳定服务
第四条 处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的原则是: 有诉必理, 有理必果, 有果必复, 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厅纪检组、 监察室和厅效能办负责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厅直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六条 投诉人认为厅机关、 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均可经过来信、 来访、 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
( 一) 无正当理由对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履行岗位职责, 对工作推诿, 敷衍塞责, 效率低下, 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 二)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 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 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吃、 拿、 卡、 要、 报”等行为的; ( 三) 不文明执行公务, 工作中有态度冷漠、 生硬、 作风蛮横、 粗暴、 故意刁难等不礼貌、 不文明行为的; ( 四) 未执行首问负责、 一次性告知、 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 上班时间脱岗、 离岗, 或在岗上网聊天、 玩游戏和炒股等行为的; ( 五) 打击报复举报人、 投诉人的; ( 六) 在审批项目、 引进项目和服务基层工作中不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