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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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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公共交通设计法律规范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法律规范 CJJ 15—87 主编部门:武汉市公用事业讨论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1988 年 6 月 1 日 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 场、厂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 (87)城标字第636号 根据(83)城科字第 224 号文的要求,由武汉市公用事业讨论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法律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 CJJ 15—87,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公用事业讨论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中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进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1.0.3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4 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中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 2.1.1 条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 50 辆的为大型站;26~50 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 25 辆的为小型站。 第 2.1.2 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进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 2.1.3 条 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 350m 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 700~800m 半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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