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上的姓名权陈红、刘慧敏、许舜华、刘绍明含义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属性姓名权是人格权,非身份权内容姓名决定权,实质是姓名选择权姓名权的一般理论公私法领域的姓名权规定民法上的姓名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上的姓名权《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基本含义之一
公私法领域交叉的姓名权案例案例名称案例出处案由侵犯姓名权性质齐玉苓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民法姓名权为手段,宪法受教育权为结果赵C更名案《赵C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今一审宣判》,《新法制报》2008年6月6日
行政不作为民法上的姓名权北雁云依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
行政不作为民法上的姓名权齐玉苓案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在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帮助下,冒领济宁商校发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并由于济宁商校在档案管理中的过失,使得陈晓琪得以成功顶替齐玉苓在济宁商校接受教育
齐玉苓因之对上述个人和单位提起侵权之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侵犯了齐玉苓的民法上的姓名权,而其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二审法院在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后者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