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于 修 改 < 天 津 市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规 定 > 的 决 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已于 1 月 4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 关 于 修 改 〈 天 津 市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规 定 〉 的 决 定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能够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 30 日 内 到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机 构 办 理 劳 动 合 同 鉴 证
”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能够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删除
五、将第四十五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1995 年 1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 月 18 日市人民政府 修 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进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进展,根据及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