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 17 号 已于 1 月 8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根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 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