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阅读: 1638 发布时间: - 12 - 04 甬劳社办〔 〕222 号 各县( 市) 、 区劳动保障局, 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 〕101 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 ( 一)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 三)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 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不含外国籍、 港澳台地区人员) 。 二、 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 ( 一)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二)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 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个人当期实际工资, 下同)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 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 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确定。 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工伤保险的通知》( 甬政发〔 〕5 号) 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工伤〔 〕78 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最高不超过 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 2.5%, 另按每人每月 5 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其中市级统筹区域当前为 850 元。缴费比例为 13%。 4.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缴费比例为 2%。 5.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