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法律规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 东 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法律规范山东省公安厅二 OO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法律规范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以下简称技防产品) 管理, 确保技防产品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 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均适用本法律规范
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具有入侵探测、 防盗报警、 出入口控制、 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 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生产登记制度; 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 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 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 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 产品委托检验手续, 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 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 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 销售, 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 已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 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舞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 对执行企业标准的, 应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