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违纪行为, 追究相应责任。二、 利用职权吃、 拿、 卡、 要, 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一经查实, 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取消检疫执法资格。三、 不按程序实施检疫, 不实施瘦肉精同步抽检的, 吊销检疫员证件, 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四、 服务态度差, 屡教不改, 群众反映强烈、 多次举报的, 要下岗培训, 待合格上岗安排适当工作, 培训期间扣发奖金。培训不合格的, 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五、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重大问题严肃处理。六、 受理群众举报后,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 组成调查小组, 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 并将结果上报区局、 市所。凡出现被媒体曝光, 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七、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 违纪问题,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定点屠宰场动物、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 发病动物、 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不得随意处理及出售、 转动、 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 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临时性的控制措施。三、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 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 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病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 化制、 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四、 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 诊断、 游行病学调查、 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 要实行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五、 无害化处理根据《实现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 》的规定进行。六、 对污染的饲料、 排泄物等, 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七、 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 掩埋的, 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 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八、 对病死、 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 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归档等工作。九、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根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