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许可法第一节行政许可1
行政许可的法定含义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许可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1
行政许可的性质(1)赋权行为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赋予权利行为,申请人本没有这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获得该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
(2)解禁行为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行政许可是权利(自由)的恢复,并非权利的赋予
(3)赋权和解禁行为姜明安教授的观点
行政许可的功能(1)功能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提供证明(2)负面作用一是抑制竞争二是增加社会运行成本三是诱发腐败三
行政许可的分类1.普通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比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
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认具备行使既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主要特征有三个: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普通许可主要适用的事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
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比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