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标 题】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文 号】政府令[1998]2 号【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04/06【实施日期】1998/07/01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 的 企 业 , 根 据 国 家 的 统 一 部 署 , 参 加 本 市 的 养 老 保 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 个 人 帐 户 相 结 合 , 并 逐 步 加 大 个 人 帐 户 的 比 重
第四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险体系
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舞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五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 会 生 产 力 进 展 水 平 及 各 方 面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第六条 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积极制造条件将退休 人 员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逐 步 由 企 业 转 向 社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