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师范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北京师范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其它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以下统称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单位(学校各职能部处、院系所、中心和教辅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等) 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资金的起点由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学校审计机构能够直接进行审计,也能够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工程审计,学校审计机构应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
一般工程项目学校审计机构能够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学校审计机构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受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其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
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由学校审计机构直接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审计费
委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托社会审计应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审计费
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费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从工程建设费中支付;修缮及其它工程的审计费从建设项目中支付
为了避开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决算,以 5%审减率为标准,审减率在 5%以下,审计费全部由学校支付;若超过 5%,则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