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契税法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80年、1990年财政部又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现行契税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学习重点是: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
第十三章契税法历年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合计2001年1分1分1分3分2002年1分1分1分3分2003年1分1分2分本章变化内容:在税收优惠中新增了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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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一)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一般规定
征税对象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交叉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③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⑤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2、征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
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的改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