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篇一: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业主、承包商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