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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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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5 月 27 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7月 26 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二章 车 辆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汽车;(二)微型载货汽车;(三)低速载货汽车;(四)三轮汽车。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第九条 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并可通过设立摩托车禁行路段、 时间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核发号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未经登记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禁止在金湾区、 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香洲区行驶。第十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人力三轮车;(二)电动自行车;(三)助力自行车;(四)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第十一条办理注册登记、 由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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