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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 连续运行
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 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 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 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5.设计和安装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 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5.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