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陈泱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 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 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 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因此, 要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制度、 完善当庭质证制度、 建立证人保障制度、 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等. 一、 中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的美国, 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 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 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而在中国,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有关数据表明,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 1﹪, 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而证人出庭作证对中国当前的诉讼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 对发现一种迅速、 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有很大的帮助, 换言之, 使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其次, 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产生分歧时, 能够经过质证、 辩论的途径力求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 从而真正确保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这与公正的要求密不可分。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困难, 有关专家指出: 证人出庭作证困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分析中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 (一)证人出庭制度立法本身不健全, 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 141 条第 1款同时也规定了中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但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更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但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 法律却没有规定制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言而且经过查实后, 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7 条又同时规定: ”公诉人、 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证据的文书, 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而, 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