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陈泱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 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由于立法不健全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 对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 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
因此, 要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制度、 完善当庭质证制度、 建立证人保障制度、 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等
一、 中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的美国, 由于继续运用陪审员的审理方式, 诉讼过程以证人证言为中心, 证据几乎都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
而在中国,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
有关数据表明,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 1﹪, 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而证人出庭作证对中国当前的诉讼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 对发现一种迅速、 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有很大的帮助, 换言之, 使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其次, 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产生分歧时, 能够经过质证、 辩论的途径力求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 从而真正确保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这与公正的要求密不可分
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困难, 有关专家指出: 证人出庭作证困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分析中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 (一)证人出庭制度立法本身不健全, 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 141 条第 1款同时也规定了中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但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更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
但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 法律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