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2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