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雷达观测规定(常规天气雷达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气雷达观测是气象监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定是天气雷达观测业务的基本准则,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天气雷达观测业务包括雷达开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整编、归档,编制各种天气雷达观测报表,观测环境的保护,雷达参数测量和标校,雷达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组网的数字化天气雷达和 714SD、714CD、3824型多普勒天气雷达。局地警戒天气雷达和其它天气雷达参照执行。 第四条 天气雷达观测的主要目的是监测和预警灾害性天气。观测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开展定时、组网拼图、本地天气警戒、专项服务等观测,采集、整编、保存观测资料,传送观测数据和产品、编发各种雷达观测报,编制和报送各种报表。 第五条 天气雷达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 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观测工作,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二) 监视雷达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 (三) 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各种观测记录表簿和各类技术档案。 (四)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雷达标校制度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五) 防火、防盗,检查各种安全设施。 第六条 天气雷达值班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经过上岗培训,能独立完成雷达操作,分析雷达回波和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制作短时预报、临近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 第二章 观测时次 第七条 天气雷达观测采用北京时。计时方法采用 24小时制,日界从零点零分零秒为一天的开始时间;计时精度为秒,观测资料的记录时间从 00:00:00到 23:59:59。观测用的钟表和计算机每天至少对时一次,保证走时准确。 第八条 全国定时观测时段 (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从 5月 1日-10月 5日。 (二) 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重庆从 4月 1日-10月 5日。 (三) 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从3月1日-10月5日。 (四) 除上述全国定时观测时段外,各省(区、市)应该制定适合本省(区、市)情况的恶劣天气观测规定。 第九条 全国定时观测时间为8时、11时、14时、17时、20时、23时。除上述6次全国定时观测外,各雷达站应根据当地气象服务需求,增加观测时次或进行加密观测、跟踪观测。 第十条 根据防汛抗灾、气象服务及科学研究等需要,中国气象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