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 责 人、纪 检 监察 部门负 责 人、工会代表或 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 要也 可 以聘请 有关专 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 核 、续 聘、解 聘等事项 由聘用工作组织提 出 意见,报 本单位负 责 人员集 体决 定。 事业单位首 次 实行人员聘用制时 ,聘用工作方案 应经职工代表大 会审 议 通过,并 报 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未 建立职工代表大 会的,应经职工大 会审 议 通过。 第六 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 要,按照科 学 合理、精 简效 能 的原则设 置 岗 位,明确不同岗 位的职责 、聘用条件 和待 遇 ,实行竞争上岗 ,择优聘用。 机 构 编 制部门核 定人员编 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 突 破 核 定的编 制数 额 。 第七 条 受聘人员应具 备 以下基本条件 : (一)遵 纪 守 法,品 行端 正 ; (二)具 有良 好 的职业道 德 ; (三)具 有履 行本岗 位职责 的能 力 ; (四)身 体健 康 ,能 坚持正 常 工作; (五)聘用岗 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 应聘实行职(执 )业资 格 制度岗 位的人员,必 须 持有相应的职(执 )业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