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国家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单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只负责保单期间内投保的光伏组件在未来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单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投保的光伏组件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或者应对于承诺发电功率与实际发电功率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时,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或者功率补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原材料缺陷 (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 (三)原材料老化 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包括: (一)产品质保承诺 (二)功率质保承诺 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具体内容应事先经保险人审核并留存备案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承诺的责任范围,如果《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小于本条款规定的,以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为准
第七条 经保险人另行书面确认的与上述第六条修理、更换、或退货有关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等,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