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税 2009-6-8 11:17:00 文章来源:网络 【大 中 小】 【打印】 一、“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的的概念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而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配到红利的只有企业股东,其中属于自然人投资者分取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劳动分红所得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 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 号) 二、“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指出:“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181号)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 号) 。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267 号)。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