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项目内容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 个月以上。女职工生育分娩或者流(引)产,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 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 天;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15 天;2、妊娠不满12 周流产的,产假为30 天;妊娠满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 天;妊娠满 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 天;3、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4、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护理假津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 个月以上, 其配偶生育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 天的护理假津贴。1、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 天计算;2、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及个人结算办法首次产检费用共185 元,在妇幼保健院(站)进行,产后访视共30 元,由社区卫生保健院上门完成。(1)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2)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3)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90%(含)时,按实际费用减免;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 时,按定额减免; 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低于 150%(含) 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减免40%;生育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医院等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项目标准门诊产前检查515 元515 元515 元顺产2000 元2200 元2500 元助娩产2100 元2400 元2800 元剖宫产2600 元3100 元3900 元人工引产1400 元1700 元2000 元人门诊450 元500 元600 元流住院1000 元1200 元1500 元(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范围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