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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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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守法经营,根据《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社 会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见 》、《 江 苏 省 社 会 法 人 失 信 惩 戒 办 法( 试 行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市场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2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建筑业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根据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在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录入第十条本市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平台”登录密码,市直建筑业企业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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