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四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五条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总负责人为,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为。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按照附表规定中确定的见证取样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我监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须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须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 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须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七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须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工程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试验取样规定本工程具有者打√号序号材料名称取样比量取样数量及方法1 水泥硅酸盐水泥同一水泥厂生产同期出厂同一出厂编号同品种1、散装水泥:≤ 500t/批2、代装水泥:≤ 100t/批3、存放期超过三个月必须复试取样要有代表性、 建筑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单位工程取样, 构件厂、 搅拌站应在水泥进厂 (站)时取样1、散装水泥:随机地从不少于 3 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的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至少12kg 水泥作为检验试样2、袋装水泥;随机地从不少于20 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至少12kg 水泥作为检验试样普通硅酸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