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所有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