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新函调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第 11 号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重要级别】重要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8 月 30 日 【执行日期】 8 月 30 日 【废止时间】-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 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 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