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调员三级操作技能模拟试卷一、王某于2008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月薪2000元,期限两年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
因电脑公司无故拖欠王某2009年6月、7月两个月的工资,2009年8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请分析将如何裁决
分析:1、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电脑公司无故拖欠王某2009年6月、7月两个月的工资构成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而该种情形又符合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
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王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有关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