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统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监理报酬人民币大写(此费用包括工程期间监理人员的差旅费、电话费、生活费、加班费及此项目监理相关业务费用)
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