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永嘉县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永嘉县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永嘉县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战略,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进展,根据《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 〕170 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县的意见》(永政发〔 〕99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永嘉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第三条 资金来源
永嘉县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每年 500 万元,由县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资金用途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质量品牌奖励资金和品牌宣传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质量品牌奖励资金包括突出贡献奖励、标准化战略奖励、区域品牌奖励资金
第五条 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团登记、编委登记)在永嘉县域内,实施品牌培育、创立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和组织(建筑工程类企业,其建筑工程所在地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必须在永嘉县域内)
第三章 资金奖励标准和奖励原则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励
突出贡献奖励包括政府质量奖、品牌奖励、政府诚信荣誉奖励
(一)对获得国务院所设国家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