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法律规范12024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法律规范【索 引 号】:CB047-Z0000- -035【发布机构】:江苏省工商局【产生日期】: -08-03【公开日期】: -08-0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法律规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商所)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法律规范农资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制度,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本法律规范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第三条 基层分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资经营者、农资经营行为和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农资市场交易秩序。第四条 基层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二)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农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三)指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农资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农资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处农资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农资;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农资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依法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事项。第五条 基层分局根据派出机关委托依法为农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在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仔细审查,依法注册登记。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化肥经营且资金数额不少于 3 万元人民币的经营户,基层分局能够直接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于申请从事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