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9 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进展壮大国有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进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14 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参股文化企业(以下统称“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包括: (一)各级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文化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文化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由各级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净资产; (五)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它企业或者其它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其它经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行政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