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核心内容: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构建纳税人信用体系,建立涉税失信档案。假如纳税人有欠缴税款,不按规定正常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等情况,纳税人被统一纳入涉税失信名单中。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12 月 15 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 〕41 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办发〔 〕99 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 〕100 号)、《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 〕192 号)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 〕193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范围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下同)纳税人及自然人涉税失信行为(以下简称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辖管范围内纳税人及自然人的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失信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