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09-19 15:00:35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法律规范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9】44 号) 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 冀人社发【 】53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各县( 市、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个人权益记录、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 管理费用, 由同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财政、 审计、 卫生、 食品药品监管、 进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覆盖范围第五条 本辖区内的城镇所有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包括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 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