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法律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 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建设高素养的教职工队伍, 根据泰人通〔 〕174 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领导考核、 群众考评、 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 简便易行, 便于操作的原则等。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非市管干部的我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市管干部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 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2.病假、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3.非单位公派, 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不进行年度考核; 4.待聘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人员。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 1.凡教学科研岗人员出现一次Ⅱ级以下( 含Ⅱ级) 教学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 出现一次Ⅰ级以上( 含Ⅰ级) 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Ⅱ级以下( 含Ⅱ级) 教学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其它岗位人员出现一次一般责任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 出现一次以上严重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 一般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 声誉、 经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经济损失在 5-10 万元之间的责任事故; 严重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 声誉、 经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经济损失达到 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2.调任或者转任的教职工, 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由原单位提供。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在试用期内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 不确定等次, 只写评语, 作为任职、 定级的依据。4.学校派出学习、 培训的教职工, 由各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主要根据学习、 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 培训的相关情况, 由所在学习、 培训单位提供。5.由学校选派到有关单位工作或学习的教职工, 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