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法律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 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建设高素养的教职工队伍, 根据泰人通〔 〕174 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领导考核、 群众考评、 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 简便易行, 便于操作的原则等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非市管干部的我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市管干部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
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 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2
病假、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3
非单位公派, 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不进行年度考核; 4
待聘人员; 5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相关规定处理: 1
凡教学科研岗人员出现一次Ⅱ级以下( 含Ⅱ级) 教学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 出现一次Ⅰ级以上( 含Ⅰ级) 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Ⅱ级以下( 含Ⅱ级) 教学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
其它岗位人员出现一次一般责任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优秀; 出现一次以上严重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一般责任事故, 考核等次不能为合格
( 一般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 声誉、 经济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经济损失在 5-10 万元之间的责任事故; 严重责任事故是指对学校的形象、 声誉、 经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经济损失达到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