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修改说明<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 )05 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1、经全许办( )63 号文批准,对<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减少医用氧气、医用氧化亚氮产品。2、经全许办( )70 号文批准,增加”北京市气体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 )79 号文批准,增加”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中”工业氢、工业用氧、工业氮”检验工作;经全许办( )20 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讨论院”承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现将<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1 为了做好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1.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 2 个申证单元见附件 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