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 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XX 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元,最长 60 天。特殊情况超过 60 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 特殊危急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 (一)市内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二)市外的非全民所有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八条 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下同)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选择一间公办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患病住院需在一周内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如病情需要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医院。若需转往其它医院的按本办法转院诊治的规定,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受伤,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的医院;若因病情不能转回本市医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十条 费用结算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