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出租方 ( 甲方) :承租方 ( 乙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34 号) 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直管公有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
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
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X日前结清月租金
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 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
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臵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