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例视频【篇一:劳动监察案例讲析】劳动监察案例讲析一、案件处理的意义案件处理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形式和手段,也是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依法、及时、稳妥处理各类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监察和用人单位共同的工作任务和最终目标。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还有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其他方面的内容。这些实际上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解仲裁法》等涉及的调整的一些内容。下面,我们主要就上述几个主要内容,并结合我们的监察实践,有针对性、且有实用性的对用人单位日常工作中常发的一些典型案例,同大家一起进行解析、探讨和学习。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用人单位一方面遵守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这一相对的弱势群体,让他们实现体面劳动,让劳动的更有尊严;另一方面是让我们的用人单位能够合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些游戏规则,依法管理,对国家负责,对自己负责,对老板负责。时间充足的话,我们可以进行提问、互动。二、案件的类型1、劳动合同(定义、种类、形式解释)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定义、种类、形式解释)3、工资支付(定义、种类、形式解释)4、社会保险:由于在各类社会保险的经办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政策和可操作经验,我们日常涉及的案件基本局限于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等参保环节,就是说参不参保的问题,对此,我们国家和省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上都有比较成熟的东西,比如,1999年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登记管理办法,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条例,现在需要强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现在看不是令人满意,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如实申报存在问题,和经办机构的沟通也不够,一些不参保而导致的矛盾已经显现。如工伤的待遇、赔付问题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政府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把他做好。案例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出示证明一、案情:张先生为省某厅局下属单位,从人才市场招聘的大学毕业生,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两年后,也就是2009年的4月份,张先生未经单位批准,在工作期间办理职称考试事宜,单位认定其为旷工,根据规章制度,扣发了张先生全月的工资,单位对其实施处罚。当年5月,张先生对上述处理不服,遂不辞而别,赴新单位单位上班。新单位要求张先生王出示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张去找原单位原负责人,要求开具相关证明,但原单位负责人未同意,张先生遂将用人单位诉直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张先生的情况反映,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后进行了调查。经查,用人单位确实未为张先生开具相关证明,监察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50条、第46条、第89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令该单位限期为张先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支付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并将张先生的有关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二、案件评析1、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职工旷工应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经济上的违纪处理,即相应适的减扣工资。2007“”年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企业不再对职工进行所谓的处罚,因为主体不对,虽然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旷工处理办法做了规定,但扣减全部当月工资显然然并不妥当。在调查期间,张先生称其本人并不知道此规定,用人单位也证实并未告知知其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拒绝为张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适用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制定不合法)(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除或终止合同出示证明)(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根据第三十八条(4)的情形解除合同的(5)、第八十九条:不出示相关证明,可责令改正6、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