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素安全规程炭素安全规程【颁布时间】 1990
31 【实施日期】 1990
3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90 年 1 月 31 日冶金工业部 [90] 引冶安环字第40 号文颁发)1 总则 1. l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防止发素生产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1. 2 本规程适用于炭素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扣设备维修
3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其安全防护装置和治理尘毒的防扩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现有企业的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以及治理上毒的防护设施,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解决之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l. 5 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应分别对全厂
车间、工段,班线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卫生负技术责任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业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和劳动卫生负责
1. 6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各级安全部门应责成有文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
1. 7 炭素厂应对尘毒进行综合治理,应建立和健全、车间和工段的工业卫生管理体制和监测体制
8大、中型炭素厂应设救护站,并备有救护车
对要害部门的人员应进行事故紧急抢救和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
1.9 新入厂的职工和代培实习人口,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指定专人带领,按所从事工种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唯独立操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教育
1. 10 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和危害的有关人员,应视片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纪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 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2. l 炭素厂应建在城郊或重工业区,并位于当地生活